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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如何定罪

发表时间:2019-06-13 14:30: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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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如何定罪?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是在商品或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体,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专用标志,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授权或依法转让,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一般表现为未经批准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权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一般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商标印制单位,未经商标权人的委托,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经商标权人委托但超量印制商标标识。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非法制造,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触犯本罪的被告人往往辩称,其是受他人等人欺骗才印制相关商标标识及外包装箱的,并不知道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査明被告人是否“明知”,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

  “明知”是构成故意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素。认定“明知”, 被告人的供述当然是最直接的证据。但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是 不够的。由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其供述存在虚假 的可能性,不能因其辩解“不明知”就不予认定,而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行为人是否“明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予以认定。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即使被告人否认,也应认定其“明知”。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承接商标印刷业务,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在承接商标印刷业务时,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授权书等证 明文件及商标图样严格核査,未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印制商标单位不得承接印制。姚伟林作为从事印刷行业多年的人员,明知印刷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但需要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用 人出示《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需要出示许可人的授权委托书才能印。如果被告人其仅凭他人提供的商标标识,未提供任何上述书面证明文件的情况就为噶人印刷外包装箱及联系印制商标标识电脑版本;特别是已发现他人在制假时,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继续为他人联系印刷及制版单位,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明知非法制造的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为之的故意,同时,客观上又积极参与制假,实施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因此,对其行为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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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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