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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律师辩护必备知识:合同民事欺诈与

发表时间:2019-02-12 16:11: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1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事务带来主题是关于:合同诈骗罪律师辩护必备知识:合同民事欺诈与,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

  合同民事欺诈体现于法律行为制度中,是民事欺诈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在此基础上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为:(1)行为人具有欺诈行为,(2)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3)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而缔结合同。以下将具体分析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具有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文字或语言等表述故意编造虚假事实等不法行为。欺诈既可以是行为人故意使用一定的方法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也可以是行为人故意阻止相对人发现错误,正如最高法在《民法通则》第 68 条所表述, 欺诈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他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是欺诈。其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个方面。作为的欺诈是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编造虚假事实,从而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不作为的欺诈方式,指交易双方有义务告知合同标的物的瑕疵而故意未予告知,致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利用当事人自身的认识错误使其继续维持该种错误的行为,此种欺诈行为多表现为间接故意。

  2、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向他人编造虚假事实或具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一种心理状态。从欺诈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可知, 行为人对其欺诈行为是有认识的,欺诈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使得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最终予以接受,该种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故意形态,通常过失不能构成欺诈。

  与此同时欺诈的故意包括欺诈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以非故意的心理状态因欺诈而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做出意思表示,则不成立欺诈;或者行为人为故意夸大或作出不真实的表述仅仅想引起他人的关注,并不是期待他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定是欺诈。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妨碍他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在违背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作出了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至于最终是否取得非法利益均成立欺诈。

  3、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合同民事欺诈构成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的认识是源于当事人对客观内容及相关重要信息认识的不足。重要情况也是促成双方制定合同真实意思表述的主要因素,如果受害人产生错误并非源于行为人的欺诈,而是该欺诈行为以外的原因,则该欺诈不发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该行为不构成欺诈。

  相对人陷于错误是由于欺诈人的行为所致,并非因本人的重大误解或疏忽大意,则欺诈与错误认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相对人原无错误,纯因行为人的欺诈而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另一种是相对人原已有错误,但行为人继续使用欺诈手段使被欺诈人维持其错误或加深其错误认识。后一种欺诈的情形,表现为行为人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持故意或放任的态度,该错误虽然并非来源于行为人的欺诈,但却使其继续维持错误或错误认识的加深,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最终获取了非法利益。

  4、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而缔结合同。其中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法律效力的方式展现于外部的行为。它是从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三个阶段递进式发展的一个过程。效力意思指内心意愿通过表述引起法律效力;表示行为是表达心理意愿的一种方式;表示意思将内心意愿以行为的方式展现于外部。相对人受到行为人欺诈,但却自认为所表述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相对人所预想达到的法律效力。欺诈行为之所以会存在是由于表示意思与效力意思的不同所致。

  错误认识是产生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原因,意思表示则是该动因下发生的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故意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其欺诈致使对方存在受骗的可能性,至于该种关系是否导致他人受骗的结果,不影响合同欺诈的成立。假如行为人的欺骗使他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结果,则欺诈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方并未受行为人欺诈的影响,依自己的独立判断签约,此时该欺诈行为并未违反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欺诈与意思表示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宜认定为欺诈。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以传统四要件分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等目的犯时,其将行为人的目的归于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又是把握的难点。为此,合同诈骗律师姬传生采取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从合同诈骗罪的不法到有责。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行为的具体发展过程。从客观层面看,诈骗罪在不成文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所表现为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2)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3)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合同诈骗律师姬传生据此具体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1)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诈骗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检验和审查的起始要素,通常的表现方式为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进一步说就是相对于事实而言,虚构出一个虚假的东西,歪曲或隐瞒真正的事实,是认识上误导他人的一种作用形式。正是该诈骗行为使对方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诈骗并未使相对方对财产自愿处分,则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诈骗行为必须针对事实展开,其中的事实不仅包括外部也包括内心事实,外部事实可以被表述为外部事件或状态,主要指行为人的支付能力、财产属性、主体身份等;而内心事实主要指心理动机、确信认知、主观目的等。如没有付款意图却在商场消费,其隐瞒内心真实想法的欺骗行为。行为人通常是对过去事实或现在事实的虚构或隐瞒,也可能虚构、隐瞒将来的事实或者虚构将来事实的可能性。与事实陈述相反,价值判断以存在一定的标准为前提,如未形成判断该价值的标准,则不构成诈骗。

  诈骗行为中的编造虚假事实与隐瞒真实情况,均是行为人向被欺诈人表述的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既可以为全部事项,也可以为部分事项。欺骗行为的表现方式通常为作为与不作为。虚构事实是一种作为的诈骗,其可通过语言或文字欺骗,也可以是其他积极的举动,所采用的手段或方法没有特别的要求,在对方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错误认识,行为人继续维持或强化相对人的错误认识,其最终对财产作出了处分,此种情况也应为诈骗。诈骗还有一种不作为的方式即隐瞒真实情况,行为人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却未予以告知,相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该错误认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如二手车的销售员向他人推介车辆时未告知该车遭遇过交通事故严重受损或仍处于抵押状态,该行为即构成不作为的诈骗行为。

  (2)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的诈骗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强化该错误认识,即便受害人在之前认识上有某种错误或偏差,但并不影响诈骗行为的认定,其认识错误致使相对人自愿交付财物,而并非其他任何错误。如行为人通过欺骗分散他人注意力,使其暂时离开所控制的财物,进而乘机予以占有,此种情形行为人既有欺诈方法,也使对方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但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因错误认识,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此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于此同时对方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时,受害人要有处分财产地位或权限。

  (3)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缔约并依约定处分财产。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是合同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也是该罪与其他侵财类案件的根本区别。处分财产意味着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其既可以为直接交付,也可间接交付,受害人直接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通过财物的占有辅助者处分给他人。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与财产损害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而不是新的不法行为所取得的财产。相对人在处分财产时,应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行为人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处分能力,刑法中一般认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不具有处分能力,对于从不具有处分能力的人员处骗取财物的,一般以盗窃罪论处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具有处分意识。被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要具有认识因素,其意识到将财产自愿交付给他人占有,如相对方没有处分意识则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此处的认识因素并非要求被骗者对财产的质量、价格及数量等全面的认识。第三,具有处分结果,受骗者所处分的财产最终发生了转移的效果,行为人或第三人未终局性占有财物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行为人以借打手机为由,取得他人手机后假装信号不好而走远,最后趁人不注意逃离非法占有该手机。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看该交付手机行为是否为处分行为,合同诈骗律师姬传生认为受害人交付手机只是让行为人有条件的使用手机,手机的占有并未转移,因此该行为不以诈骗罪论处,应构成盗窃罪。

  (4) 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物。被骗者因陷于错误而自愿处分财产后,诈骗人因此不法占有财物,获取财物的方式包含增加积极财产与减少消极财产两种情形,表现为欺诈人或第三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或债权等财产性利益,或以诈骗的方式使相对人减少或免除相关的债务。

  (5)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财产所有权既是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也是该罪侵犯的对象,财产损失与财产处分、错误认识及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性的关联。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为诈骗行为致使他人具有财产损害,而未遂具有侵犯财产的紧迫危险性。

  2、侵犯的法益。普通诈骗在侵犯财产的章节,其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权,而之所以将合同诈骗罪从中分离出来源于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财产权益,而且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0]市场经济秩序要求交易主体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在遵守交易习惯和商业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活动,而合同诈骗罪采取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违反诚实信用,骗取他人财物并非法占有,其所侵犯的法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危害后果与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罪既扰乱了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及合同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物,其表现出的危害后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于侵害犯;而对于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预备、中止及未遂等犯罪形态,属于危险犯。根据我国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 77 条规定,涉案金额达到 2 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该罪的行为主体包含自然人与单位两种,就自然人而言,成为本罪的主体需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且年满 16 周岁;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一,经单位的全体成员或决策部门按章程作出决议。第二,为本单位或单位的大多数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单位构成犯罪,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追诉。

  二、合同诈骗罪的有责性

  1、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依据刑法总则故意犯罪以及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其故意的内容应为:合同诈骗行为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骗手段,且明知该种行为会给合同相对人造成财物损失的结果,而积极实施该种手段,使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刑法总则中对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明知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积极追求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2、合同诈骗罪故意内容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者认为,主观方面的故意与构成要件的行为内容是相对应的,其客观要素规制着主观故意的内容,但目的犯中的目的作为心理要素不存在与其对应的行为事实,故该目的犯就是主观超过客观的构成要素。[11]对于非法占有的含义学术上由此三种学说:[12]第一种认为该目的犯之目的具有利用意思和排除意思,是指排除财物的所有权人对其的支配,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以财物的经济用途及价值加以处分或利用。第二种认为该目的性仅有排除意思,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作为财物的所有人对其予以支配。第三种认为该目的犯仅具有利用意思,即以财物的经济用途及价值加以处分或利用。合同诈骗律师姬传生赞同该目的犯之目的具有利用意思和排除意思,排除意思侧重的是法律规制,利用意思侧重的是经济的用途,二者机能不同但却能更好的将罪与非罪区别。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主观超过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对于是否非法来说,必须进行客观判断,而不以行为人的内心想法为标准。当行为人未依法定程序占有他人财产,或者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予以支配,就属于非法占有,其中包括自己非法占有与第三人非法占有。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通说认为有财产与财产性利益两种,所以财物不仅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值。

  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可知:两者行为上都有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主观上都具有欺诈的故意,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行为人的欺诈使得合同相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犯具有主观的超过构成要件,而合同民事欺诈仅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签订合同并非想予以履约,而是以诈骗的方式将所收取的预付款或定金等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支配之下,使财物所有权人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进而非法占有,故“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合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质为牟取利益。行为人通过夸大履约等诱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其目的是在有失公允的交易中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而不是直接占有对方财物,该种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其主观恶意性远比合同诈骗罪轻微。从上述可知,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合同民事欺诈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可见主观目的的不同是区分两者的本质特征。
  合同诈骗罪律师辩护必备知识: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比较。本文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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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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