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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比较

发表时间:2019-02-12 16:02: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比较,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民事欺诈的概念

  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对欺诈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最高法在《民法通则》第 68 条中规定,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并做

  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为欺诈;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商品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时,则所赔偿数额应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或购买商品价格的一倍。该规定形成了民事欺诈惩罚性的赔偿模式;最后在《合同法》第 52 条,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合同无效;第 54 条之规定,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的手段,使相对人违背其内心意愿而与之签订合同,损害方可以请求对该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学者们对于欺诈行为的理解也从多方位、多角度予以阐释。佟柔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相对人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王利明教授认为,欺诈是指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从上述立法规定和学理定义,二者均能突出欺诈的特征和构成。

  以是否侵权为标准划分民事欺诈行为,包括侵权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行为两种情形,侵权法中的欺诈主要承担的是违法责任,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主要体现的是行为效力,而合同民事欺诈属于后者。合同民事欺诈一方面以签订、履行合同使其行为表面合法化;另一方面以骗取财物的手段诱使相对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违背了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利用合同获取非法利益,掩盖对方侵权的本质。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包括广义的合同诈骗罪与狭义的合同诈骗罪。该罪广义的表述为以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而狭义的合同诈骗罪特指刑法第 224 条之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采取的手段是指以下情形:(1)冒用身份或虚假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2)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等虚假证明作担保的;(3)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先以部分履约的方法,诱使相对人继续签订合同并履约;(4)收取相对人支付的定金、货款等财物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第 224 条狭义的合同诈骗罪之外,对于利用合同诈骗对方财物的行为,还规定了多种罪名,其中刑法第 226 条规定的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章节中第 192 条至 198 条规定的 8 个罪名。那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均有可能利用合同的方式诈骗对方财物,而本文研究的范围仅指刑法第224 条狭义的合同诈骗罪。两者从立法规定及学理概念可知,两类欺诈行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合同民事欺诈为合同诈骗罪未达到刑法规制的状态,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合同民事欺诈的犯罪化,两者均存在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同程度上的欺诈行为,主观心态上均为故意,合同民事欺诈仅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合同诈骗罪则最终为骗取他人财物,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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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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