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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

发表时间:2019-02-18 11:17: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相似性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因为两者本身的天然的属性具有诸多的相似之处,其相同点也是两种不同事物之间发生相互转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合同民事欺诈之所以能够通过量变的积累可转化为合同诈骗罪,与二者的共性是密不可分的。为正确把握两者的联系,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有以下几点相似之处:首先,在客观上两者都以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合同为媒介,采取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意图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进一步加深对方的错误;其次,行为人都具有积极追求结果的故意心态。两者表面看起来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合法有效,真实自愿的,实际上行为人的欺诈已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违背相对方的真实意愿。以达到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或牟取非正当利益的目的。最后,从法律规定上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当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也符合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制裁,也要对其负民事法律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不同

  ㈠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及后果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都具存在欺骗行为,但两者的本质属性却截然不同,适用范畴也有所差异。合同诈骗罪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受刑法调整,属于公法范畴。合同欺诈因行为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具有欺骗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实,其后果随着合同的履行而产生,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属于私法领域。合同诈骗律师姬传生以两者成立条件的不同从以下几点对两者予以区别:

  1、欺诈行为的程度不同

  两者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程度逐步体现在“一般欺骗行为——合同民事欺诈行为——诈骗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是程度衡量的递进,这种结构使得欺诈行为的程度从民法调整到刑法调整。何种程度的合同民事欺诈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刑法条文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为界限。有人认为:犯罪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当欺骗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就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程度,当欺诈行为使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最终非法占有财物,其欺诈行为程度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就决定需要由刑法来调整。

  刑法第 224 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罪行为的五种主要形式:(1)冒用身份或虚假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或未经他人同意或委托授权虚构主体身份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却根本未有履约的诚意,而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此种情况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假冒身份签订合同但行为人仍然履行合同,则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票据等虚假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人为保证签订履行合同的顺利进行以虚假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其担保的目的是为减少履行合同的风险,此行为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签订合同的担保虽然存在虚假,但行为人仍然履行合同, 则不构成犯罪。(3)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先以部分履约的方法,诱使相对人继续签订合同并履约。这种合同诈骗行为的方式有较大的迷惑性,行为人为取得对方信任先履行部分合同,同时夸大或虚构合同履约的能力和诚意,进而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已有。(4) 骗取定金、预付款或货款等财物后逃匿的。利用合同骗取公私财物只是一种手段,而收受相对方给付的财物非法占有才是目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对诈骗方法的概括性规定。因为法律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现象,对于“其他方法”可以理解为与上述列举的行为具有等同的性质,即利用合同以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只要符合该本质特征,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合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利用合同以欺诈手段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通过双方履约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质为谋利。合同民事欺诈的表现方式包含作为和不作为,在合同关系中,作为的欺诈通常是夸大自身能力或编造虚假事实,对合同标的物之数量、价款或质量等内容上有欺诈;不作为的欺诈多表现为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自己缺乏履约的能力,不声明该标的物存在某种瑕疵等,采取的欺诈手段与不告知义务牟取正当民事权利义务之外的非法利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虚构主体的欺诈,即合同民事欺诈中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以虚构合同主体或冒用身份的手段欺诈他人,用以证明其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第二,宣传中存在欺诈,故意夸大产品的效能或质量,许诺其他较为优惠的条件,骗取相对方和其订立合同,事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与宣传所具有的效果相差甚远。第三,合同内容的欺诈,合同的基本内容由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组成,行为人对于合同所具有的内容等方面予以隐瞒,不告知商品上存在的某种瑕疵或做虚假标识等行为。第四,行为人通过夸大自身履约能力的方式,隐瞒其不足之处,以部分履约的方法取得相对方信任进而签订多个协议。

  2、欺诈内容不同

  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手段。而合同欺诈中,行为人以实现履约为前提,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订立合同通常是可以履约的,只是后来因客观因素或其他原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远远超出其履行能力,既无违约的物质条件,也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可认定行为人没有履约的意思。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够履约,实践中结合办理相关的案件从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使用的欺骗手段仅仅是让相对人单方履约并将所得财物占为己有,而自己却未有任何履约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有完全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却仅履行部分合同,其目的在于诱骗相对人继续履约进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为避免自身损失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应以合同民事欺诈论处。第二,有部分履约能力,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诱使相对人单方履行合同,或行为人履行部分的目的在于诱骗对方继续履约并最终占有他人财物,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与此相反,行为人虽有部分履约能力,但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应认定为合同民事欺诈;第三,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之后却仍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约能力,但经行为人事后努力,达到了履行合同的条件并尽履约义务,则完成与否均只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3、未履约的原因及违约后承担的责任不同

  两者在客观行为上都未尽到如约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但合同未履约原因的不同导致结果有所不同,一种是行为人没有履约的主观意愿,在此过程中仅享受权利而不愿意承担责任,对所得财物非法占有,此种情况成立合同诈骗罪。另一种是如果行为人享受了合同的权利,但在履约过程中因过失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导致丧失履行能力而未能履约,虽积极创造履约能力,仍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此时欺诈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则构成合同欺诈。

  对于行为人未履约因承担责任所表现的态度也是区分两者是否具有诈骗的标准之一。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未履约,既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不愿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反而采用逃匿等方式阻却违约责任的实现,造成对方无法挽回的损失,可认定其没有履约诚意。相反,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违约,虽然基于自我利益作出不同程度的辩解以减少承担的责任,但在确认违约之后,会积极补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行为,则为合同民事欺诈。

  4、财产的处分不同

  行为人并非财物的所有权人,也可暂时占有或使用他人财物的权利,但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行使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于所骗取的财物行为人要予以处分。而当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或仅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则其对该财物的处置,能较为准确的反映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所以,区别两者另一个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对非法所得财产的处分情况。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将所骗财物未用于履约,而是消费挥霍、偿还自己所欠债务或携款逃跑等方式占有他人财物,或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使相对人继续履约并骗取财物,该种情形构成犯罪。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在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会积极创造条件来履约,其将所得的预付款或定金等财物用于履行合同或投入生产经营,即便行为人最终未能履约,但若能及时返还所占有的财物,则仍为合同民事欺诈。

  5、危害后果不同

  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所造成的危害通常表现为涉案金额“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或特别巨大,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最高检、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关于经侦部门管辖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第 77 条,合同诈骗罪中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合同民事欺诈并未对相对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大小做出具体要求,行为人侵害对方的数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违反了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实践中在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上,还要以社会危害性来衡量两者,这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的欺诈导致被欺诈人具有财产上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又密不可分,因此,被欺诈人财产上的损失数额就成为判断两者的直观标准。

  ㈡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故意内容的不同

  1、故意的形态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诈欺主观上虽然都表现为故意,但两者的故意内容又存在不同之处。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引起双方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相对人并没有履行民事合同的诚意,而只想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合同民事诈欺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旨在通过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使合同相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进而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故意内容是以未支付对价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而合同民事诈欺是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否具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均有所区别,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明知可能的情况下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明知可能的情况下放任结果的发生。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仅具有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目的所呈现出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追求并希望结果的发生,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犯其客观上所实施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错误的处分财产,行为人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有意识和有目的的积极行为,因此目的犯仅具有直接故意。肯定说采纳合同诈骗罪应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主要理由如下: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具有履约的能力,在占有对方支付的预付款或定金等财物后,并未积极创造履约条件,仅把履约寄托在未来运气上,或以收取的款项用于自我经营后因其他原因造成亏损不能归还。其表现的心理特征为有条件就履行,没有条件就不履行,对于可能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危害后果采取放任态度,如果最终未尽履行合同的义务,就是间接故意。(2)如果从欺诈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转换到受害人遭受损失的角度,以被欺诈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为危害后果,则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在主观上都有存在的可能性。(3)合同诈骗罪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当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并非法占有时,其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法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对于破坏的经济秩序,则可能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的故意内容。

  合同诈骗律师姬传生赞同通说的观点,其一,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犯,其实施犯罪行为具有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心态,而间接故意的放任是除追求该种危害结果以外的其他情形,因此犯罪人没有实现的目标,缺乏目的性。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为明知,在意志因素上为希望该结果发生的一种心态,而合同诈骗罪中,其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积极实施某种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并主动交付财产,对侵害他人财产持积极态度并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故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内容应为直接故意。其二,以被欺诈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为危害后果,认为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是将合同相对方直接损失的财产与遭受欺诈后因间接原因造成的次生损害予以混淆,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行为人予以非法占有的则为直接故意。合同诈骗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合同后对方可以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但不能超出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包含欺诈人不能预见到的其他损失,因此欺诈行为人从整体上认定为间接故意则较为片面。其三,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侵犯当事人财产的法益是直接故意、对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法益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律师姬传生认为,行为人从着手实施便积极主动并不存在放任的情况,行为人只要具有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就必然会受到侵犯,而市场经济秩序与公私财物所有权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均是合同诈骗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对于所侵犯的法益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不存在放任的可能。所以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内容不存在间接故意。

  合同民事欺诈在欺诈人明知其行为会致使他人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显然,行为人并没有不履约的故意,只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谋取正当利益之外的非法利益。其故意形态多体现为直接故意。在合同民事欺诈中,直接故意是因行为人的欺诈使其陷入错误并作出与对方缔约合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积极追求该种结果;间接故意通常由于行为人不加思虑的对某一事实作出表述而未经证实其真假性,以致对方相信该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那么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欺诈,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民事欺诈应包括两种故意形态,间接故意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对未经证实的表述毫不考虑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并对此采取一种放任自流的态度。在英美法中,行为人对其自身所作陈述的真实性都尚未可知,其足以使相对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诈欺行为就具有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民事欺诈不具有间接故意。因为主观上意志因素的希望或放任都是就结果而言,合同民事欺诈的结果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意思表示,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对于该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希望而非放任。合同诈骗律师姬传生认为为体现市场经济交易的诚实信用,有效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合同民事欺诈的故意形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2、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签订合同并非想予以履约,而是以诈骗的方式将所收取的预付款或定金等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支配之下,使财物所有权人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进而非法占有,故“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合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本质为牟取利益。行为人通过夸大履约等诱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其目的是在有失公允的交易中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而不是直接占有对方财物,该种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其主观恶意性远比合同诈骗罪轻微。从上述可知,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合同民事欺诈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可见主观目的的不同是区分两者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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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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