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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0:27: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故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方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后又向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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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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