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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5:07: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0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外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隔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力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自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创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穿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绍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访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故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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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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