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5:05: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苛及其他营利性服务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而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秽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斧贿罪。

  在商品经济中,各经济主体带着各自的经济目的,参与到市场中进行交易竞争,舅中部分经济主体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劳务服务,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责争,而是依靠对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其他单位行贿这一不法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连求到不法利润。

  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使得采购人员买远不买近,买坏不买好;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排挤合格产品,诋毁其信誉;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承建加工单位被拒之门外,被一些七拼八凑的“杂牌军”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出现打击盲点而且,可以预见,随着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权谋私、以权换利创贿赂犯罪会逐步减少,而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赠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会不断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稚大,且并发其他多种犯罪,危害极大。为打击制裁经济犯罪、规范经济行为,本条设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乃形势所需,确有必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点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币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蒌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指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柜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力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雕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瞬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要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书或者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匣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劂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走(二)》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且织或者个人,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及成员、私营经济、个体工商业者、公私联合体、私人合伙经营;同时,为防止国内外经营者勾结在一起,通过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国家及人民利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经济实体及成员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2)主体的平等性: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体制下,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求公平正当的竞争,要求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获取合法利益。合法经营者在法律上筻平等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业、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实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以上就是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2111.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