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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发表时间:2017-11-07 14:16: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0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观要件

  两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有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两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属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写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丁(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月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注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韶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雹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过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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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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