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辩律师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15: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辩律师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体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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