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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18: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拘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款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 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

以上就是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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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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