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1: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刃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电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髟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2018.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