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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发表时间:2017-11-06 16:14: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将石灰水掺进牛奶中,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人人体居,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人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人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人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掺人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如掺人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人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菽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攀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生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为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芒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弗可以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列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喝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如果行为人生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为了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已不是本罪的性质,而勾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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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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