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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6 15:27: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禁止贵重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所谓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对货物、物品等在种类、数量上实行进出口控制和监管的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对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实行准许、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非贸易物品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3)对金融、外汇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和控制的制度。(4)对进出口货物及其他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品种及数量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1993年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把金银等贵重金属列为限制出境的物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所谓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和稀有性的金属,除黄金、白银外,主要包括铂族元素(钌、铑、钯、锇、铱、铂)。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金银包括:(1)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2)金银条、块、锭、粉;(3)金银铸币;(4)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5)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6)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首先,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所谓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禁止贵重金属出口的规定,主要包括《海关法》、《金银管理条例》、《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管、管理和检查。以上两者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缺乏任一条件的,都不构成本罪。

  其次,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出境。所谓运输,是指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载运贵重金属出境;所谓携带,是指将贵重金属随身携带或者夹带于行李中出境;所谓邮寄,是指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将贵重金属运送出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一是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贵重金属出境的;二是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前一种方式被称为绕关走私,后一种方式被称为通关走私。

  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也应作为走私贵重金属罪处理。

  三、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

  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单位的范围:《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四、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出境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虽然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为了牟取利益而进行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但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特定目的存在为要件。

  关于本罪故意中的“明知”如何认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如下解释: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出境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5)曾因走私贵重金属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6)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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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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