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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客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1-06 15:30: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文物罪的客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基本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

  1.违反海关法规

  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必须具备违反海关法规的特征。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文物出境的规定,这是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前提条件。

  2.逃避海关监管

  逃避海关监管,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这是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必要条件。

  3.手段

  走私文物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运输,是指通过车辆、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载运文物出境;携带,是指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带在身边或夹带在其他物品中出境;邮寄,是指通过国际邮件的方式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寄到境外。

  (二)行为表现形式

  行为人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通关和绕关两种方式,此外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准走私也认定为走私。

  1.绕关走私

  所谓绕关,是指绕过海关,在没有海关或边境哨卡、检查站的边境线上,运输、携带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2.通关走私

  所谓通关,是指通过海关出境,但同时采取隐瞒、夹藏、虚报、伪报、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监督检查,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3.准走私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二项的规定,准走私文物的行为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准走私文物,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准走私文物行为与走私文物的典型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别,但本质上是相同的,行为人的行为均侵害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有关禁止文物出口的海关管理制度,正因为二者侵犯的法益相同,所以《刑法》把这两种行为均认定为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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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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