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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客体

发表时间:2017-11-06 15:30: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文物罪的客体,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犯罪客体

  走私文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国家禁止文物出口的管理制度。禁止文物出口的海关管理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我国文物的保护、文化的传承和文明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文物进行重点保护,对文物的出境也予以了严格的规定,建构了比较健全的文物出口管理制度。文物出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解释的方式,从不同的方面对文物出口的范围、对象、鉴定标准和程序等相关事项予以规定而建立的管理制度。《文物保护法》第60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第61条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除此之外,《海关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从不同的方面对文物的出口进行了规定,因此,走私文物的行为侵犯了禁止文物出口的海关管理制度,成为了刑法规制的对象。

  (二)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既包括中华民族的文物,也包括由其他民族创造并遗留下来的,现存在我国境内的文物,以及外国的文物。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1.什么是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物品属于文物,受到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同时,《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为了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行为的刑法适用疑难,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据此,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属于禁止出境物品。其中“珍贵文物”,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

  (1)珍贵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一步指出: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体而言:

  一级文物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文物:①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②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③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④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⑤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⑥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⑦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⑧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⑨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⑩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与中国近代( 1840~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文物:①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②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③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④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⑤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⑥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⑦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⑧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⑨反映中国近代(1840 ~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⑩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⑩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⑧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级文物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文物:①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②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③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④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⑤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⑥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⑦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⑧反映中国近代(1840一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⑨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⑩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⑩其他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此外,2003年5月13日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对1840年以来的近现代文物印发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2)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

  3.“禁止出境”不同于“限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一般文物为限制出境物品;一般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2007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为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提供了具体标准,明确了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该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同时,该标准指出: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因此,禁止出境的不仅限于我国的文物,还包括外国的文物、图书等。此外,只要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关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学术价值,被禁止出境的文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001年11月15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和《一七九五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对作为文物受到国家保护而被禁止出境的书画作品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限制出境文物的,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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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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