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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6 15:34: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客体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邮政管理秩序关系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生产、生活秩序。邮政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会严重妨害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邮政部门的信誉,需要予以惩治。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犯罪对象是邮件。所谓邮件,根据2009年《邮政法》第84条的规定,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此外,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即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也属于邮件。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客观方面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并且情节严重。

  (二)“延误投递”的认定

  所谓延误投递,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对于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投递邮件。因此,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构成本罪的延误投递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及时投递邮件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是一种经合同确定的义务。

  其次,邮政工作人员在实际条件下有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即可以及时地投递邮件。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在现实上不存在及时投递的可能,那么即使客观上未能及时投递邮件也不构成本罪。

  最后,行为人没有及时地投递邮件。对于何谓不及时,即“延误”,《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即使是《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也仅仅对特快专递的时限作了规定。因此,各类邮件的投递时限还有待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三)“重大损失”的认定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行为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这里的重大损失,既可以是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非物质性损失。

  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体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作为身份犯,要求实施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营业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

  四、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却故意不投递或者延误投递。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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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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