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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6 15:23: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客体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因为不管是会道门、邪教组织,还是迷信,均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所以任何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的行为均属非法,会对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同时,利用这种手段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无疑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所以,这类行为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对其依法惩治。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

  所谓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一般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比如,达米宣教会宣称“世界末日将于1992年10月28日来临,届时耶稣将前来接引忠诚的信徒升天”,“信教的将随耶稣升天,不信教的将死亡”。灵灵教散布灵灵教能赶鬼治病,“凡人教者,有病能治病,无病保平安,还可消灾避难”。门徒会宣称生病是犯了罪,遭受报应,“祈祷能治病,能使死人复活”,说什么“天国是个大医院,许多病人都来看,耶稣当医生,他有高手段,治病赶鬼不要钱”,禁止病人吃药、打针。“法轮功”鼓吹“消业论”,称“生老病死是有因缘关系的,人在以前做过的坏事而产生的业力才造成了有病或者磨难,遭罪还业债”,人生了病不能靠吃药治病,而要靠练习“法轮功”消除“业力”,只有“消业”才能治病,才能得到幸福,而要学会“消业”只有练“法轮功”。①美国的人民圣殿教也大力宣扬“世界末日说”,宣称世界将要毁灭,只有信奉人民圣殿教的人才能获得拯救。人民圣殿教教首吉姆·琼斯还宣扬能用手术医治癌症,实际上是用来骗人人教的魔术。为了神化自己,他常常弄虚作假,欺骗信徒。西欧和北美的太阳圣殿教则把自杀说成是“飞向天狼星的旅行”,让该教信徒相信死后将前往天狼星生活,达到自己的最高境界,而且,太阳圣殿教也用“顺势疗法”为人治病,借以吸收信徒。他们攻击现代医学,大肆吹捧自己调配的药方,并向参加者散发大量小册子和录音带,使患者越陷越深,直到相信只有教主的话才是真理。

  所谓利用迷信,是指没有组织形式,而是单个人或少数人宣扬鬼神等反科学言论的行为。比如,宣称人活着就是受罪,“升天”可以解脱一切烦恼;喝“神符水”可以医治百病;等等。

  所谓蒙骗,即欺骗,是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这一特殊方式。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例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邪教仪式造成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

  分析各种会道门、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其侵害信徒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蒙骗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会首、教主声称具有特别神异的能力和灵验的方法,能给信徒以保护,为其驱病祛灾、治愈绝症、开通心智,达到强身健体、益寿延年之效。有些邪教还以现代医学的局限性和医学中存在的争议为借口,进行欺骗性宣传,如声称药品是毁坏身体机能的毒药等,诱使信徒拒绝注射疫苗或接受治疗。另一种情况是会道门、邪教组织直接以巫术、江湖骗术为信徒进行所谓“治疗”,如驱魔降妖、赶鬼治病等。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其直接后果都导致信徒因耽误治疗而使病情恶化,最后或残疾或死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与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在宣扬反科学的迷信邪说这一点上可以说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来宣扬迷信蒙骗他人,后者则仅仅是单纯地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而不存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的问题。

  【案例1】李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积极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在全国各地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或因贻误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而死,其行为即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案例2】农民向某、黄某夫妇的女儿小向从1986年起患上头痛痛后,接连几次送医院诊断治疗、服药都不见好转。向、黄夫妇为女儿治病心切,决定求助迷信,请来神汉田某为其女儿“画符治病”。田某来到向家后,装神弄鬼,导致小向的病情更加恶化。田某说小向已变成“鬼”,向、黄夫妇遂起“杀鬼免灾”之念。他们先是用煤油浇在女儿头上点火燃烧,见其挣扎,又用锄头朝女儿颈部连砸导致小向死亡。此案中,田某的行为即属于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性质。

  (二)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

  所谓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从实践情况看,致人死亡主要包括两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受蒙骗人由于受蒙骗而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导致死亡。例如,某“法轮功”练功点负责人高某与其妻李某于1997年11月开始练习“法轮功”,并自买了有关书籍,每天早晚坚持练功。此后,高一改过去强硬的个性,变得少言寡语,很少与人交往,常在家练功。高某坚信修炼“法轮功”到达一定程度,会“三花聚顶”、“生原婴”、“返本归真”、“死后升天”、“灵魂不丢”等。后高某抱着儿子从四楼跳下摔在坝子上,高因抢救无效死亡。第二类情况是受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实施杀害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其他人死亡。例如,吴某1998年2月开始练“法轮功”。2月25日晚,他在家“发功”时,觉得有人要害他,就喊“地震了,地震了”,并跑到该镇派出所大喊大叫,后被家人送往精神病院。2月26日晚,吴又在家中“发功”,并感到自己已经成佛了。当其妻沈某制止其继续练功时,吴认为在练功时有女人在身边会受影响,就到厨房拿了菜刀,对其妻连砍数刀,将其妻杀死。

  从因果关系上说,本罪致人死亡的结果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之间属于间接的因果关系。这也就是说,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而是由于其他因素所引起的,如有的属于被害人自杀所致,有的属于疾病所致,还有的属于被蒙骗人实施的杀人行为所致。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如果未发生死亡后果,即使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只能以其他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体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实践中,构成本罪主体的行为人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骨干,以及神汉、巫婆等,如前述所说的吉姆·琼斯、李某某等人。从这一意义上说,本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

  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

  对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有学者认为只能出于故意,其中大多数是出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歪理邪说蒙骗他人后,可能引起他人自残、自杀,或因有病不医治而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它发生。我们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但应该说其对造成的死亡后果仍然是过失的。具体来说,首先,行为人对他人死亡后果的出现并非积极追求,这和指使、胁迫或唆使他人自杀或杀害他人是不同的,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虽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的后果是明知,但对其行为会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一般是没有认识的。这也就是说,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犯罪的主观内容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所以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观内容理解为过失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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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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