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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8: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人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据此解释,《刑法》第228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仅包括两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均不在此列。土地管理法规,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非法转让,是指行为人将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方式、方法、条件或者程序转手卖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转手出卖之目的而买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行为。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非法转让与倒卖,二者有其各自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前者行为非法性体现在其转让方式、方法、条件或程序等违法性上;对于后者而言,其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形式上可能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但因其在购人土地使用权阶段即有转手加价卖出牟取非法利益之不法目的,故而其出售行为仍具有非法性。更进一步说,其行为整体的非法性于其购入土地使用权阶段即已产生。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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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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