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7: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9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主体根据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通常是:(1)从土地所有权主体处取得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具体包括: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2)从土地使用权主体处取得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具体包括:一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以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因破产、兼并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原因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除上述两类主体外,还包括没有土地使用权而从事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1383.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