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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20-11-22 12:01: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经营者个人和单位。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并不限于经营者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的人,如作为自然人的扒手窃取到他人商业秘密资料后,又披露或者转让给第三人,从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多是具有某种职务的、职业的、身份的人或者依法、依约定有保密义务的人和单位。具体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这里的合同约定应包括企业或单位与内部员工的约定和企业与商业秘密的受让者之间的约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双方订立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并给对方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是本公司、企业中知悉或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如工商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职工或临时雇用工,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人员等。根据《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这些人员如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也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三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这是指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任何人,如受委托并因此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察、调查和管理权的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因业务获知或持有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等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将已获知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也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原则上是故意,但实施前述客观方面的4种具体行为时,按《刑法》的规定,则可能是基于过失。其理由是:《刑法》第219条第2款把第三人“应知”是非法获得、使用、披露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情形,也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列举,其中“应知”而不知,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笔者认为,以《刑法》第219条第2款的条文的字义做这样的解释,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立法者的本意和立法的科学性而言,不能把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是仅限于直接故意,还是也包括间接故意?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其中,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仅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另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也应包括间接故意。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也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知道,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根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亦即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为根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行为人对于实施前述四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这一点是明知的,但行为人在对待这一损害结果的态度上却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而是既可能是积极追求的,又可能是容忍的,这也就是说,在意志因素上既有希望发生的情况,又有放任发生的情况。例如,行为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将依法取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违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非法将该商业秘密披露或者转让给第三者使用,尽管行为人在主观上也知道这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但是行为人为了牟私利而不顾其他人的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态度正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正是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一些具体内容,如本罪的犯罪目的等,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行为人犯本罪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如有的是为了赢得竞争优势,击败竞争对手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有的是为了牟利,而且有的还是为了打击报复等,但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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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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