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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0-23 11:07: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2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说来,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三种情形: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中,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统称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但二者之间存在不同,否则,立法者没有必要在罪状中并列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笔者认为,所谓伪造,是指没有注册商标标识印制权的行为人,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制造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虚假的注册商标标识。伪造的主体是没有注册商标标识制造权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制造必须以制造者有印制商标标识的经营权和受商标所有人委托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为前提,只有具有印制商标标识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商标所有人委托其印制商标标识后,超出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擅自制造,除此以外的非法制造行为均属伪造。这样的区分方法不但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且清晰明了,易于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工作人员所掌握和运用。

  本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市场销售与内部销售。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说一般认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以获取非法营利为目的,故意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因为所谓销售,是指将商品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他人。商品所有权转移及转移的有偿性是销售的本质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还要求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情节严重。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为此,2004年《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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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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