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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体

发表时间:2017-10-23 11:08: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体,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因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代表的一系列商标管理制度的实施。

  对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215条明确规定了是注册商标标识,所以对于这一点刑法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即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实体,如商标纸、商标识带、商标标牌等。而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在本罪的犯罪对象方面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驰名商标标识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驰名商标(Well - known Trade Mark),是指经法定机构认定的,具有很高的群众知晓度、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长期使用性、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驰名商标并不一定是注册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无沦本身是否注册,都要给予同样的保护。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标识进行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依本罪处罚没有问题,对于相当一部分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标识进行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行为,也应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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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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