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2: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坏选举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侵犯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二、破坏选举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的正常进行。所谓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得选民和代表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如不准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逼迫、诱使选民或代表不选举某人或选举某人等。其中,选民,是指直接参加选举活动,选举产生县级以下包括县、乡、镇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所有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代表,是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下包括县、乡、镇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至于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破坏;(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

  【案例】被告人陈甲于2004年4月得知中共石泉县委推荐民政局干部梁乙为红卫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候选人时,便产生了通过选举副乡长的机会解决其工人身份的想法。在“五一”放假前后,陈甲采取面谈、打电话及委托他人等方式联络了20余名乡人大代表,请求代表在选举副乡长时投自己一票,同时采取贿赂手段,向10余名乡人大代表共行贿1000余元。2004年5月18日,红卫乡举行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等额选举一名副乡长时,陈甲又以为大会服务之便,到讨论组暗示个别代表帮忙,最终陈甲以24票当选红卫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梁乙落选。在石泉县委调查此案期间,陈甲于2004年5月25日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石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在红卫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期间,采用贿赂多名代表的手段,使自己当选副乡长而使候选人落选,妨碍了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自愿认罪,并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石泉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甲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甲希望通过选举副乡长的机会解决其工人身份,采用面谈、打电话及委托他人等方式联络了20余名乡人大代表,请求代表在选举副乡长时投自己一票;同时采用贿赂手段,向10余名乡人大代表共行贿1000余元,最终使自己当选副乡长。被告人陈甲的行为妨碍了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对其行为应按照破坏选举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发生在选举开始以前或者结束以后,或是发生在选举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外的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选举,各级党组织及其他民主党派的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选举等,就不属于本罪的破坏选举。对此,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定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选举活动,则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补选的一切活动过程。

  (三)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

  三、破坏选举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

  四、破坏选举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意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动机为何,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1298.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