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9: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搜查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权利。《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权利,体现《宪法》精神,《刑法》设立了本罪。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社会活动以及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了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身体、不受他人干涉人身自由的权利;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私密空间不受侵扰的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安全居住的权利,非法搜查的行为使得公民的私密空间遭到破坏,严重破坏了公民对自己私密空间所具有的安全感。因此,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应当以《刑法》进行规制。

  从《刑法》第24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身体与住宅。所谓身体,既包括被搜查人附着于身体的外部衣服,也包括其内部身体。所谓住宅,参照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入户抢劫”中“户”的具体含义的规定,凡是供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均应当解释为非法搜查罪中的“住宅”。因此,非法搜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不构成本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罪。同时,由于住宅要求必须具有作为家庭生活的场所这一条件,在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宜认定为住宅,行为人非法搜查这类场所的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如被搜查人长期租赁宾馆中的一个房间作为自己的生活场所,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长期将工棚作为自己的生活场所,如果行为人非法搜查这类场所,也可以构成非法搜查罪。对于刚刚购买、正在进行装修的房屋,如果尚不能供日常生活所使用,就不能认定为住宅。当然,住宅只要是事实上供人日常家庭生活所使用的场所即可,并不要求一直有人居住。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车辆、船只、航空器、仓库、办公室、集体宿舍等非住宅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搜查的过程中又同时搜查了他人的身体,此时就应当以非法搜查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搜查了上述地点,但是没有实施非法的人身搜查,此时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的具体罪名进行处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即可。

  二、非法搜查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检查他人的身体、住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行为人实施了搜查行为

  所谓搜查,是指以搜寻的意思有目的地对身体、住宅进行搜索、查找的行为。行为的具体形式有:对身体的搜查,主要有摸索、掏翻;对住宅的搜查,主要有搜索、检查、翻看、偷拍等,其本质在于对身体与住宅的检查。搜查,既包括有形的搜查,也包括无形的搜查。有形的搜查是指行为人通过人工、机械等有形、易被发现的方式进行的搜查,这类搜查行为在现阶段是非法搜查行为的主要方式。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遥感技术和红外线透视技术、远程监控技术等愈加发达,搜查的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有形方式。非法搜查出现了新情况:行为人利用上述高科技产品,如在他人的住宅中装置窃听、窃照等器材,以此来监控他人的生活起居以及私密生活。这种无形的搜查方式同样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权,毕竟住宅安全权主要是指居民对自己生活的私密空间场所享有的不被他人干涉、侵扰的权利,这种无形的搜查方式同样会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全权。所以,对于行为人利用此种搜查方式实施的非法搜查行为也应当构成本罪。搜查既可以是公开搜查,也可以是秘密搜查。公开搜查,是指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在搜查的过程中被害人能够感知的搜查方式,这种搜查方式由于被害人能够当场感知,因此,强烈地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情节比较严重;秘密搜查,是指在住宅中无人的时候或者搜查时被害人无法感知的时候进行搜查,此种行为同样构成对他人住宅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侵犯,也同样构成本罪。

  (二)搜查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与合法搜查行为相对,所谓非法搜查行为,主要是指主体非法、权限非法、程序违法三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1)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程序进行搜查。只要搜查行为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者即构成非法搜查。

  因此,即使是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只要没有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或者虽然参与刑事案件侦查但没有接到搜查指令或者搜查要求未得到批准,或者其进行的搜查行为程序违法,此时其所进行的搜查行为都属于非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113条关于搜查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搜查行为属于合法的搜查行为:(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过合法授权或者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预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是上述对象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有关的地方。(4)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搜查程序。这些程序主要有:第一,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行使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二,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三,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四,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同时,对于其他的非刑事侦查部门,如航空安检部门、烟草专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依照国家颁布的行业规章制度或者行政法规有权对相关人员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同样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则便具有了非法性,可能构成本罪。

  当然,对于大多数非法搜查的案件而言,实施者并非是刑事侦查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般的公民。对于一般公民所实施的搜查行为,判断其是否合法,应当以被搜查人是否真诚地同意为标准,如果违背被搜查人的意志而强行进行搜查,就属于非法搜查。

  (三)非法搜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虽然《刑法》第245条未规定非法搜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本罪需要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是严格控制刑罚处罚范围所必需的。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搜查行为必须严重影响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或者住宅安全权。《刑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以上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公民正常的社会生活,破坏了其住宅的安全、稳定的私生活的安宁,对此可以作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权的一个标准。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一般公民的非法搜查行为,一般公民所实施的非法搜查行为也必须达到上述立案标准规定的情形或程度时,才可以构成本罪。

  三、非法搜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非法搜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搜查行为会严重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或者住宅安宁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非法搜查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寻找某物、某人,有的是为了进行调查取证,还有的纯粹是为了寻开心、找刺激。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情节。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1237.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