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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西律师:公安侦查终结报告不宜公开

发表时间:2025-07-04 17:54: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3次

关于公安《侦查终结报告》,是不是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案规则》没有明确规定。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2000年2月21日[2000]律发字第8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而对于已经公开开庭质证的材料,是不是还负有保密义务,没有规定。

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员会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这是公安内部上报局长是不是移送起诉的意见。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会在此基础上,写作《起诉意见书》,随侦查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起诉,会制作《起诉书》。后两者是向律师送达的。

《侦查终结报告》是公安内部意见文书,不是法庭证据,一般不宜公开。法院法官审理死刑案件时,合议庭合议前,主审法官也必须写出一份《审理终结报告》,阐述所有审理焦点和判决事实、证据、理由,是制作《判决书》的基础,这个材料是绝密的,一般放在法院副卷中,不能公开。

《侦查终结报告》一般并不会写明领导批示,但是会出现破案经过、侦查内幕、特情使用、侦查过程中的分析和罪名转移变化的理由和分析、证据取舍,很多内容是具有保密性的。但是这是《刑事侦查卷》的最后汇总材料,必须附卷,因此律师阅卷时是能够看到并复制的。但是不同于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

因此,我们在对青年律师上岗培训中,都会提醒不能公布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也只能作为律师掌握的内容,不能复印给家属,只能告知要点。因为这还是一个没有决定公诉的材料。而《起诉书》《判决书》、法庭公开质证过的证据,是完全可以公开的。

事实上,《起诉意见书》基本就是《侦查终结报告》的翻版,由于这是审查起诉时提交给律师的法律文书,内容是不保密的。律师公布要点是允许的,已经能够达到公开真相的目的,但是也不宜原文图片上传。而《起诉书》《判决书》则是完全公开的法律文书,可以原样公布。

由于法庭是驾驭庭审的组织,对于法庭材料和证据有取舍权,有宣示是否保密的决定权,在国家法律的一些模糊领域,是有释明和通知权力的。因此,法庭有权要求不公布《侦查终结报告》,律师应当尊重。(本文作者陈友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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