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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型职业打假行为不构成敲诈

发表时间:2024-01-05 09:12:5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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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商品标签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至盒马公司反复大量购买贴有瑕疵标签的商品,合计8万余元。后付某甲以商品销售标签未标注真实生产地信息、商品配料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分等理由,将其中部分商品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付某甲提出购买价8倍的赔偿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该公司退还付某甲方购物款及支付赔偿款共计60万元。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在明知双立人公司旗下餐厅售卖的一款冰糕可能涉嫌违规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情况下,故意前往点单,后得知该冰糕已改用金粉装饰及金箔冰糕不再售卖,主动要求将冰糕装饰换回金箔,并向店员出示曾售卖的金箔冰糕照片,谎称系政府部门采购、接待行政人员等,大量下单。付某甲、李某某共计订购上述商品价值36万余元。双立人公司经专项采购金箔以完成上述订单。同年7月,付某甲、李某某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但被拒。后付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公开赔礼道歉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潘某某、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2023年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等四人购买的涉案商品本身存在瑕疵,其具有索赔的权利基础,提出的赔偿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难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且其采用的投诉、诉讼手段合法,虽对商家造成一定的困扰,但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等行为,故其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评价:

  本案系维权型职业打假行为被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职业打假群体中引起广泛关注。职业打假行为属于正当消费维权还是以维权为名的敲诈勒索犯罪,需结合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进行严格认定。本案最后对四名被告人不以犯罪论处,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恪守了刑法谦抑理念、注重了法秩序统一性,同时也明确了类案裁判规则、强化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出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志愿者筛选出的“2023年度十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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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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