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将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人
发表时间:2023-03-08 08:08:5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4次侦查阶段,辩护人要求公安机关听取律师意见、要求了解案件情况时,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应当依法将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资深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4597.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
- 刑事案件审理的四条红线是什么
- 刑事诉讼不能采信证言的八种情形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是什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规定是什么?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是什么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是什么?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内容是什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是什么?破坏交通工具罪、设施罪、电力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及其相应的过失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是什么?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是什么
-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是什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