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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辩护权

发表时间:2022-10-25 11:05:2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500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解读辩护权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辩护权名词解释(辩护权的概念)

 

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对被控告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的权利。


辩护权是作为被告拥有的基本权利,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拥有辩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来说,能够把握好自己的辩护权是还自己清白或者为自己降低刑罚的重要权利。

二、辩护权的内容

 
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三、行使辩护权进行辩护的三种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
 
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四、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没有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这就表明:
 
1、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被告人具有辩护权,同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是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派生内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被告人请辩护人辩护可能要受到诉讼阶段的限制,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可以请辩护人进行辩护,但这不等于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辩护权。
 
实际上任何人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享有完全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他完全可以自行行使这项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行使辩护权,应当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认真听取他们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
 
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处以极刑的被告人,更应充分保障他们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以防止出现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就限制、剥夺其辩护权,这是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相违背的。
 
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
 
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即使是当场被抓获、人赃俱在的现行罪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也不得加以限制。
 
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需要而决定取舍,对辩护必须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
 
何况案件事实清楚并不等于适用法律正确,更不等于充分考虑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因为被告人无论是否坦白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应通过辩护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不因此而改变,不能将被告人否认有罪或罪重的辩护当作抗拒行为加以限制。
 
是否坦白认罪的态度如何,仅在被告人有罪时表明其是否悔罪和其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在定罪以后,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
 
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一定都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情节,平等的辩护权不等于有相同的辩护理由。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实际辩护理由的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况只有在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之后,才能得知其理由如何,所以不允许以被告人没有什么辩护理由为借口,而限制或漠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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