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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关键细节辩护(毒品犯罪精细化辩护)

发表时间:2022-01-03 16:28:3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8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关键细节辩护(毒品犯罪精细化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提取与扣押

  这两个问题好像在教科书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也常常把“提取”和“扣押”混淆对待,甚至将“搜查”当成“提取”。打个比方,若办案机关在案发现场拿走某一个涉案物品,对于这个物品来说,此“拿走”的行为其实是“提取”,而并非“搜查”。

  这一点相信很多律师会有同感,如卷宗中只有“搜查笔录”,没有“提取笔录”,但实际阅卷时就会发现“搜查笔录”中记录的是“提取”时的事项内容。

  扣押,是指办案人员从原所有人或持有人那里强制性地拿走涉案物品,并放在办案机关保管待审,即从程序上暂停了原所有人或持有人对该物品的自由处置。

  提取和扣押,其实是公权利依法进行强制性“一拿”(提取)“一放”(扣押)。

  就此,笔者浅谈关于提取和扣押中通过几个细节能够挖掘到的辩护策略及重要辩点。

从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七个关键细节挖掘辩点

  办案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提取并当场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剂、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装物以及上述物品附着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如果是在贩卖毒品案件的现场,会提取包装物上的指纹、现场的毒品等。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

  笔者曾承办过一个制毒案件,通过仔细阅卷发现,现场曾经提取过烟灰缸(烟头)、电热套、牙刷等物品。通过鉴定使用过的三把牙刷,排除了我的当事人曾使用过其中一把,确认了现场有其他涉案人员的出现。从烟灰缸内提取的烟头进行DNA比对,证实了房内曾经出现过的涉案人员。所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若通过文书内容找到了瑕疵,就可以找到辩护要点。

从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七个关键细节挖掘辩点

  1、毒品的包装形式

  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A.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B.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涉案人员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要根据涉案人员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C.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涉案人员坚持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要对涉案人员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2、查获毒品包装的外观

  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在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都应当与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地方,律师就要质疑涉案毒品的同一性,一定要认真比较,切勿偷懒。

  3.毒品包装上是否有指纹

  这个更为重要,尤其在毒品买卖过程中。如王某贩卖毒品3公斤案。

  王某驾驶一白色桑塔纳被办案机关挡获,同时在车内还挡获了一购买人,购买人说,毒品是王某和另一男子共同卖给他的,到案后王某坚持说其没有贩毒,只是跑出租的。由于另一男子不在案,交易详情无法查清,毒品包装上也没提取到指纹。但即使是零口供,王某一审还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诉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贩卖毒品3公斤,二审法院同意发回重审。辩护律师就毒品包装上没有王某指纹为由,认为证据瑕疵且不能证明王某参与贩卖毒品。最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死缓到十五年,大家明显可以看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了多大的空间。确实,从法官的内心确认来说,贩卖毒品这个事应该存在,但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量刑上打了折扣。

从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七个关键细节挖掘辩点

  办案机关查获了多包白色晶体,相同包装、相同重量,可不可以拆开装在一起?答案是不可以。当然,随着办案机关业务水平的提高,执法越来越严格,类似混装的情况越来越少。

  为什么不能混合?很简单,因为我们不同包装内的毒品质量、含量可能都不一样,还有一些包装内纯粹是“假毒品”。通俗点讲,毒品单价利润很低,并不赚钱,但凡每克多了些钱,下家就会嫌贵不购买。那毒贩经常会进行“1:1”配比,如100g毒品加入100g“假毒品”,经过混合,降低纯度,谋取利润最大化。

  法律也规定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毒品混合,毕竟毒品重量与量刑息息相关。实践中,假毒品若变成真毒品,对涉案人员来说是不公平的。由此,辩护人可以通过仔细阅卷进行逐一分析,在相关证据性材料中找到辩护空间。

从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七个关键细节挖掘辩点

  提取、扣押时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要防止嫌疑人或其他人接触毒品或包装物。

  笔者承办的一个案件。在制毒现场的若干地方都没有提取到我当事人的指纹,最后仅仅在一个烧杯上提取到了我当事人右手中指的指纹。办案机关就据此认定我当事人是在制造毒品。但我当事人称,他只是应朋友之邀前去吸毒,并没有参与制造毒品。我去会见他时也曾问过他,为何烧杯上会有你的指纹。他说,办案机关到了现场后就把他的手铐上了,且让他去指现场的一些物品进行拍照(也就相当于指认现场),他猜想可能是指的时候触碰到了烧杯。作为辩护律师,我认为这个说法是有可能的。庭审中,我将此过程进行当庭陈述。当然又结合了本案的其他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在现场的确没有参与制造毒品,仅是吸食。这个陈述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法律规定防止嫌疑人或其他人接触毒品或包装物,是有内在原因的。辩护律师要擅于在会见和阅卷中找寻证据细节,并多加琢磨。

从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七个关键细节挖掘辩点

  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都提到了要“当场进行”,那律师不在场,有无当场进行如何识别呢?笔者有张图,是一份扣押决定书——

  很显然,这份扣押决定书是个提前做好的模板,内容是手填上去的。比如像我们辩护律师一样,第一次去会见当事人时,都会带一份会见笔录模板,在询问时手填内容。

  再看如上打印件的图片,这种则在办公室制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为什么?

  由于毒品交易场地和毒品制造场地都相对偏僻,办案机关为了案件证据收集的安全性,一般情况做完证据收集后会尽快离开现场。虽然现在也有便携式打印机,但在毒品案件出警时将其带到现场办公的可能性较小。

  那如何识别?

  正常情况下,提取、扣押单据上应当有嫌疑人的签字,嫌疑人归案后,办案机关会展示提取、扣押的材料、物品、数量等是否正确。若正确说,就要签字。律师在会见时,要详细询问当事人,如提取、扣押在哪里做的?笔录和扣押单上的签字是什么时候签的?在哪里签的?让他逐一进行回忆作答,基本来说当事人是能够记得的,特别是会记得是不是当场完成的。

  “提取、扣押应当有嫌疑人、两名侦查人员及见证人在场”。但有时会没有见证人,或没有签字,或甚至有些时候没有嫌疑人签字。为什么?因为办案机关虽然去了毒品制作现场,但嫌疑人跑掉了。这时办案机关一样要提取、扣押,并不会因为现场没有嫌疑人就不例行程序。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常常会找见证人,拍照或者全程录像,完成相关工作。所以,在一些当事人很糊涂或被挡获时很紧张记不清了的情况下,若有机会询问见证人,一定要问:在见证时,字是在哪里签的?当时看见了什么?

  在各类询问中,最后就可以弄清这一整套流程是不是当场完成的。

从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七个关键细节挖掘辩点

  办案机关一般都会制作笔录,特别是对于当场开具的扣押清单,律师一定要重视,尤其提取、扣押清单的编号、名称、数量、位置、包装、颜色、形态等要一一对应。

  笔者曾在承办案件的卷宗中发现了一份补充侦查函,是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侦的,里面就提到了搜查笔录和称量记录,其中只有一毒品是用怡宝矿泉水瓶装的,但在鉴定书上却有三处毒品是怡宝矿泉水瓶装的。为何没有一一对应,是换包装了?谁换的?为什么换?在哪儿换的?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需要解答,毒品案件的证据材料存在一个同一性问题,毒品的状态、形态等一旦说不清楚就会有大麻烦。

  笔者在办案时尤为重视清单内容的核实,而且一一核实,就连载入卷宗内的一些照片前后有无差异都会仔细比对。

从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七个关键细节挖掘辩点

  从案发现场带走毒品时,必须要现场封装。既然强调了现场封装,就必须当场完成,且上面要有准确的标记、编号,办案人员、嫌疑人及见证人签名,署上日期。笔者可以很负责任地说,在这个问题上,办案机关做得并不是特别理想。由于各地警力资源的差异,业务水平层次不齐,办案人员很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执行,特别是现场封装标准。这对于律师来说,其实留下了巨大的辩护空间。

  那不能现场封装怎么办?有一种特殊情况,当办案机关无法在现场完成封装时,可以按以下条件带走,即现场无法封装=可带离+前后照相+书面说明+负责人批准。前后照相就是无法封装前需拍照,带回去以后也要拍照,还要说明为何没有现场封装,且相关负责人必须批准同意。笔者接触或承办的很多案子,很多没有封装就被带走的毒品,其实根本没有被相关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忽视,为律师又增加辩护的空间,也为当事人争取了更多权益。

  以上就是笔者结合多年毒品案件办案经验的一些总结,抛砖引玉,还有诸多不足,期待大家共同探讨与交流。但值得再三总结的是,无论哪种案件,律师就是要抓住一切细节,为当事人依法争取最大的权益,因为细节决定“自由”,细节决定“生死”。


以上就是关于: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的关键细节辩护(毒品犯罪精细化辩护)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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