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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律师辩护技巧

发表时间:2018-01-24 00:47:2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10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合同诈骗罪律师辩护技巧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诈骗罪作为从诈骗罪衍生出来的一个独立的罪名,和诈骗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南京刑事律师曾多次参加南京和江苏省关于刑事犯罪辩护的律师论坛活动,接受年轻律师的请教,就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技巧问题贡献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一定要牢牢把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实务中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从各个环节力争动摇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效力、事实基础和法理依据,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者轻判的最佳后果。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以分解为以下要素,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受害人的行为,受害人因为欺骗对事实发生认识错误,从而主动交付财物,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而被告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见,被告人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主观动机必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中,很多经济纠纷和非法占有的合同诈骗常常产生混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会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予以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创新行为,如果没有违法违规,不得以犯罪论处;即使确实存在违规性,但是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特别是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果不能确实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其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被告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如果被告人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欺诈行为,而是对相关事实据实以告,受害人仍然自愿交付财物的,则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还需要区别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行为。如果被告人就合同标的的存在与否对被害人进行了欺骗,比如明明不存在合同标的,但却虚构了标的并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交付了财物,显然就构成刑事上的欺诈;但如果标的确实存在,但其质量、规格、标准并不符合被告人的陈述,则就其欺诈的程度不同,可构成民事欺诈或者刑事诈骗,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告人仅仅对其标的的数量、质量或者履约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夸大,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被害人所得到的标的价值和其向被告人提供的财务在对价关系上尚未严重失衡,则不应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被告人对于标的存在与否以及标的的数量、质量和自身履约能力夸大不实的陈述从根本上决定了合同是否签订和履行,并且被告人所得到的财物和其向被害人提供的标的价值在对价上严重失衡,则可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可以从被告人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入手进行辩护。被告人如果在事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他人交付财物后肯定不会依照约定进行履行,但这绝不意味着如果被告人未能履行合同,就一定是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律师应该从合同履行的主客观条件入手,分析被告人为何未能及时、如约履行合同。如果是因为客观环境或者非本人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不能如约履行的,则可能构成违约,但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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