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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律师辩护要点

发表时间:2017-12-14 10:01:3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451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律师辩护要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大家都知道,在这个时代的电子计算机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和工作伴侣,极大改变着我们社会形态和生产生活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破坏计算机系统、恶意传播电脑病毒、非法窃取他人隐私的恶性的犯罪活动,极大危害着网络安全,因此我国的法律对于相关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规定涉及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最高可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南京刑事律师,作为在一家省级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以刑事辩护为自己的主要特色的律师,通过自己的实际办案经验,也越来越感觉到最近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罪的发案数量呈一种直线上升的一种趋势。作为刑事律师,追求公平正义的方式,就是维护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做无罪或罪轻辩护。那么,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时候,我们可以找到哪些切入点或者有利的辩点呢?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对本罪的一个辩点就是犯罪对象之辩。我们知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其功能,或者其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扩张解释,从而包括了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ipad)等具备数字化处理功能的操作系统的相应设备,但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仍然是有所区分的。比如,诈骗、信用卡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都可以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施,但其本身不属于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律师可以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之分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当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其他犯罪时,辩护人只应强调当事人行为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而不宜提示公诉机关或者法院当事人构成其他何种犯罪,因为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而不是协助公诉机关办案。

  其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则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条文所指的违反国家规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规定,而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这两个主体所发布的相关法规,才会构成本罪,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不会构成本罪,而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抓住这样的辩点错,要从所违反的法规文件是属于哪个层次入手,为被告人做无罪之辩,或者在公诉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请检察院不起诉。

  第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造成的后果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可以抓住这点辩护。后果严重一般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被删除修改或增加操作,造成的后果严重。辩护律师可以从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寻找有效的辩护点。根据南京刑事律师对此进行辩护的相关经验,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高科技产品,而计算机接入网络空间后更是无远弗届,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大量的人机互动,如何认定后果严重,在举证上存在困难。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为一万名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是否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对此进行取证和证明,是存有疑问的。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公诉机关后果严重这一具体问题上的举证存在困难,则可以作为突破口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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