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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讲解: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要求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3:5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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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违法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不能补正的,都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条规定区分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相似和不同。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外,即使其获得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毒树之果”仍将被排除。而对于瑕疵证据而言,只有在不能补正或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被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即任何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都不得采信任何非法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中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依法应该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在法庭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以两种方式启动。首先,如果法官认为有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法院应当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二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如果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刑事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仅凭自己的感受,还应提供有关的线索,例如当事人是否收到刑讯逼供导致屈打成招等的相应证据或者线索,如有伤情的,还应提供伤情的诊断证明。

  当法院决定开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方将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辩方只需要证据可能是以非法方式收集的相关线索,然后举证责任自然转移给检方。如果既不能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也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如果刑事辩护律师主张事实不成立,刑事辩护律师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应该是对整个案件的认定有直接影响的关键证据,如果该份证据被排除,则整个案件无法达到证明标准。如果某一证据排除之后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排除该证据的意义不大。而上述标准证据的范围是:被告人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和作为定案主要依据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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