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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辩护运用

发表时间:2017-10-25 11:24:5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40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辩护运用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曾经代理过几百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在这些案件的辩护中,罪行法定原则是辩护律师经常用到的一种辩护法律依据,对其有效运用经常能受到让人非常满意的辩护效果。

  一、辩护思路要以罪行法定原则为基础

  律师接案之后,所作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为起构成犯罪的吗,还要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是否一致。律师判断被告人行为,对其进行刑事评价的依据,就是刑罚中的罪行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运用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事实进行结合分析,以检查相应的行为是否构成所指控的犯罪,如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相符合的,则可以展开罪名之辩,提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法庭调查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律师如果提出罪名之辩的,也就是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错误的,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和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该充分暴露案件事实和指控罪名之间的矛盾,突出检察机关指控的薄弱环节。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庭调查是一个逐渐让复杂的案件事实具体化、简单化的过程,辩护律师应当帮助审判人员更清楚地认识案件构成要件和行为事实之间的差异。

  三、“罪刑法定”之辩如何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一个核心环节就在于如何发表辩护意见,法庭辩论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问题所做出的激烈对抗,在这一环节中辩护律师大有可为。辩护律师针对定罪罪名发表辩护意见,必须分析该指控的罪名有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必要时结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实质要求进行分析阐述。在此一环节中需要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行法理学上的阐述和推导,但要做到有放有收,收放自如,最终还是回到罪刑法定”原则上,以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本案指控罪名和被告行为之间存在极大差距从而被告人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

  四、以“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判决进行评估

  如果法院最后没有认可律师的罪刑法定之辩,判决被告人有罪,这时候辩护律师需要对判决结果进行一定的研究,这也是对自己工作的总结,另外,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法院判决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上诉。法院如果没有采纳辩护律师就罪行法定原则作出的辩护,则需要在判决书中列明辩护律师辩护为什么不成立的具体理由,而辩护律师需要分析该理由是否成立,适用的标准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如辩护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法院的判决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则应该建议被告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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