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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发表时间:2017-09-21 15:05:0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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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反过来说也成立,即法有规定即有罪。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推导出指导实践的几层含义。
        第一,决定犯罪成立的,不仅在于社会危害性,更在于刑事违法性。对于一个案件事实,即使具有很大的实害后果,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则不能按照犯罪处理。所以,刑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会不断地修正,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每一次刑法分则的修正,都反映了当前的刑法不适应或者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要么是有些实害行为没有人罪,要么是刑法的罪状与现实的犯罪行为不吻合,要么是罪刑关系不均衡,要么是有些罪名已不合时宜。
        第二,司法人员不能任意解释刑法,司法裁量权应得到有效地控制。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让国民能够理解法律的含义,以避免不教而诛。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作入罪解释时要谨慎,作出罪解释则相对更简单。
        第三,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刑法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其公布实施之后的行为,而不能适用于之前的行为,当然之前的处罚更轻的除外。在刑法对条文的部分作出修正时,亦应遵循此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不是立法,而是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原则上不受此限。
        第四,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决定罪与非罪,同样决定此罪与彼罪。某一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只能按照其所对应的法律条文论处,否则同样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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