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解答刑事案件申诉再审十二问
发表时间:2019-04-07 08:51: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35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解答刑事案件申诉再审十二问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案外人可以申诉吗?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三、是否在任何时候都能申诉?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不是。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四、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五、申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六、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七、法院驳回申诉后,我还能继续申诉吗?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会依照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须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
十、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您可以到现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也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预约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会通知您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相应材料。如您案件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请将申诉材料交至(邮寄至)相应巡回法庭;如您案件属本部受案范围,请将申诉材料交至(邮寄至)指定地点。详情可咨询最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
十一、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十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南京刑事申诉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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