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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申诉律师解读再审的审理方式

发表时间:2021-01-21 11:11: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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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在开庭7日以前已经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但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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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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