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再审期间是否一律不能停
发表时间:2020-11-29 21:42: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0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再审期间是否一律不能停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对再审期间是否可以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等的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从而被认为同样是不能停止的。《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上述规定对于保障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很有意义的,但也过于绝对,没有照顾到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程序的特殊性。因为启动再审程序不管是基于何种理由,其基本的原因是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不问具体情由而一律不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显然也不科学。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已经有强力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明显无罪的特殊案件,如类似于余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即使快速启动再审程序并尽快进行审理,在上述期间内,仍不得不继续执行被告人的刑罚。即使按实践中的“换押”处理,将原审被告人从监狱转换到再审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关押,由于未宣告对原判刑罚现行停止执行,实际上原审被告人仍然是在继续执行刑罚,只不过是执行地点的改变而已。这明显有违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使已经清楚明确的错误进一步延续,也可能人为加大国家赔偿的负担。对于上述,为尽快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切实保护,有必要对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无罪的特殊案件,可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裁定先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避免原审被告人进一步受到原错误裁判的伤害。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中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这与新增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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