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申诉律师解读再审案件的开庭
发表时间:2021-01-21 11:11: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0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申诉律师解读再审案件的开庭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律师参与该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本书第五章的内容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律师参与该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本书第六章的内容进行。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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