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再审案件超期羁押的法律规定汇总
发表时间:2023-02-11 05:35: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最新最全再审案件超期羁押的法律规定汇总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法释〔2001〕31号)
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
第三条规定:“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条规定:“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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