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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0:3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5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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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审判组织,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进行独任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以防止因固有观点的影响,妨碍再审的有效纠错。

  2.关于审理程序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均规定:“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关于是否开庭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再审开庭规定》中对此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同时,该《再审开庭规定》中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未对哪些情况下必须开庭或者可以不开庭的问题进行全面规定,只在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此,可以理解为原则上都要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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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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