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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6 19:51: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刑事辩护中,针对串通投标罪,应注意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6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把握以下辩护要点:

  (1)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作此规定是将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作为“情节严重”之一来考虑的。衡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0万元以上。

  (2)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这是新增内容。如前所述,由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很难证明,不易操作,导致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投标行为不能进入立案追诉程序。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使立案追诉标准具有更强操作性,此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多在5:1的比例,确定了“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标准。

  (3)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鉴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很难证明,势必造成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投标行为无法进入立案追诉程序而使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状况,而新增此内容,既便于操作,又截堵了犯罪。

  (4)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采用的表述为“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此规定是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过程中,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作为“情节严重”之一来考虑的。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行贿的手段达到犯罪目的,因此,新增“贿赂”的行为方式作为“情节严重”的细化与完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此处较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增加了“两年内”的时间限制,适用时,要加以注意。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新增的兜底性规定。

  从上述立案标准可以看出,行为人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或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点在实际认定中并不困难。这里需重点探讨一下“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是“在没有串通投标影响而由各投标方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所能形成的投标价格”与“在串通投标的情况下而被定标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但实际上,一旦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串通投标的影响,基于自由竞争的价格便无从形成,这种理论上的差价在具体案件中是无法确定的,所以,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作为辩护要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就是关于: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辩护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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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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