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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实体辩护情节分析

发表时间:2017-10-16 19:18: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实体辩护情节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窝藏、包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窝藏、包庇罪立案追诉:(1)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的;(2)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帮助的;(3)为犯罪的人提供其他帮助的;(4)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的。

  二、正确区分窝藏、包庇罪与一般的窝藏、包庇行为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但也不排除有例外的情况。如果综合全案情节,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隋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只能作为一般违法处理。

  三、正确区分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行为

  所谓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不主动举报告发的行为。知情不举与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都有利于犯罪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但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行为表现不同。窝藏、包庇罪的行为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知情不举的行为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不主动举报告发的行为,即行为人虽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但并未实施任何窝藏、包庇行为。(2)行为基本方式不同。窝藏、包庇罪的行为基本方式是作为;而知情不举的行为基本方式是不作为。(3)有无犯罪意图不同。构成窝藏、包庇罪,要求行为人要有使犯罪的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之意图;而知情不举根本不具有犯罪的意图。(4)行为性质不同。知情不举虽然无助于司法机关揭露和惩治犯罪人,但这种行为也不会为此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窝藏、包庇行为则可以为此制造麻烦。因而,窝藏、包庇行为性质属于犯罪;而知情不举不是犯罪行为,仅仅是道德问题或者一般的纪律问题。当然,如果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人民警察明知是逃匿的犯罪人而不履行职责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5)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窝藏、包庇行为系犯罪行为,故而实施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知情不举由于不是犯罪,因此,对有关行为人只能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根据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以上几点区别,下述三种情况应属于知情不举:其一,犯罪人犯罪之后,回到自己家中,其亲属得知其犯罪之后,并未实施举报行为,对此情况,不应以犯罪论处。因为犯罪人是回到自己的家中,其藏身之地并不是由其亲属提供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然只应以知情不举处置。其二,犯罪人的亲朋好友虽然知道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与其仅有一般的交往的,这种情况由于行为人并无窝藏、包庇的意图,也未实施任何窝藏、包庇行为,因而也属于知情不举,不应以犯罪论处。其三,发现或者了解犯罪人的藏匿之处或者逃亡去向,既不给予帮助,也未主动报案的,亦属于知情不举。

  四、冒名顶替犯罪之人的行为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冒名顶替犯罪之人,是指冒称犯罪的人以代替的行为。犯罪人逃亡之后,行为人以自己是真正的犯罪人的名义,投案于司法机关,这种行为实际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对此,应以包庇罪论。行为人一面冒名顶替,一面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对此该如何处理?前者属于包庇性质,后者属于窝藏性质,这种情形应以窝藏、包庇罪论。

  五、关于私了能否构成包庇罪的问题

  所谓私了,是指“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跟‘公了’相对)”。私了一般发生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犯罪人满足被害人提出的一定要求,而被害人答应不再对犯罪人予以举报或者追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是允许私了的;但公诉案件不允许私了。违法的私了行为实际上属于广义上的包庇。这种包庇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有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考虑到被害人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这种私了不能作为包庇罪来处理”。我们认为,单纯的私了行为虽然从广义上说是包庇行为,但严格地讲,这种行为并不是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包庇”,因为被害人不对犯罪人予以举报或者追究,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而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包庇”是一种作为。当然,在案件私了后,被害人在司法机关向其了解案情时,故意作假证明袒护犯罪人的,则其行为与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因而构成包庇罪。

  六、关于适用窝藏、包庇罪的法律拟制问题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适用不以被查处的卖淫、嫖娼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条规定扩大了《刑法》第310条规定之罪的对象范围,即将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其对象范围,但在公安机关查处其他不构成犯罪的活动时,为被查处人通风报信的,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实体辩护情节分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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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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