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6 18:50: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具有相似之处,都存在着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有:(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而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而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3)行为人捏造的内容和行为的方式不同。本罪捏造的一般是有损他人的名誉与人格的非“犯罪事实”,并且公然散布,也可以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而诬告陷害罪捏造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实际上诬告陷害罪也具有诽谤的性质,但是却不止于诽谤的程度,而是超越了诽谤的一般程度,上升到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程度。

  如果行为人仅仅捏造了他人犯罪的事实,但没有告发,或者虽然在群众中散布但不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进行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公然散布,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进行追诉,那么对行为人应当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sbz/509.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