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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标准)

发表时间:2022-01-02 10:17: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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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过失行为,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掺杂、掺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生产或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4)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证据:①假冒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工业、制药工业、压力容器工业、计量器具工业、农业种子生产、销售上述行为产品;②伪造产品产地、冒用厂名、厂址以及注册商标;③假冒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④以一种产品冒充多种产品;⑤以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冒充产品。

(2)证明行为人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证据:①不符合国家标准:品种、合格、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其他;②具有下列行为的产品: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出售、其他。

(3)证明行为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下列行为的证据: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已造成危害;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传染性疾病或已经造成传染性疾病;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造成对工作严重危害和已经造成危害;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后果的;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给生产造成损失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既遂标准

本罪以销售金额为衡量犯罪情节的主要标准,构成犯罪的起点为销售金额5万元。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补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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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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