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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咨询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诉

发表时间:2020-05-29 07:12: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75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律师刑事咨询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诉,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7年《刑法》修订施行以后,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规定了立案标准,但是,随着犯罪情况的发展变化,原有的立案标准已不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对1999年立案标准进行了修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这一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一、从客观方面判断

  (一)看枉法裁判是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还是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

  枉法裁判如果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应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如果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按徇私枉法案立案追诉。

  (二)看是否有枉法裁判行为

  枉法裁判行为,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例如,有意偏袒或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不公正裁判;对应予立案审理的案件,违反规定作出驳回裁定;违背事实真相,收集、伪造、使用虚假的证据材料,并据以作出裁判;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曲解法律含义,背离法律原则或玩弄诉讼程序,作出不公正裁判等。

  (三)看枉法裁判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是指,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以及枉法裁判行为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正确理解枉法裁判的内涵

  一要看本罪枉法裁判行为是否包括枉法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达成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包括两层意义:一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法院调解与判决裁定一样,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枉法调解,是指具有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有损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调解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枉法调解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一是欺诈调解。有些审判人员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勾结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故意做有损于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二是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有的审判人员错误地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就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为减少诉讼之累,逃避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的审判人员不惜利用司法公权,恐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迫使当事人让步,搞违法调解。三是是非不清、责任不明、和稀泥式的调解。有些司法人员往往用和稀泥的方法,以违法调解代替当事人的举证和人民法院必要的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使得案件是非不分,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哪一种枉法调解方式,由于都违法处分了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与枉法裁定、判决的本质一样,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审判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基本职责要求,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

  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枉法调解是否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观点认为枉法裁判仅指枉法裁定和判决,不包括枉法调解。其理由是:(1)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民事调解书不同于民事裁定和判决。(2)法院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人民法院只能说服教育,引导当事人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绝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人民法院的意见,而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有机会认真考虑,不同意调解的仍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判决。

  也有观点认为,枉法裁判应涵盖枉法调解。其理由是:其一,通过上述对枉法调解表现形式的分析可见枉法调解的本质与枉法裁判的本质相同,都是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的司法行为,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违反了法院调解所必须坚持的分清是非、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更由于其违法处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正当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从实体权利受到侵犯的角度看,枉法调解的社会危害性也与枉法裁判相同。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调解书和判决书、裁定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生效后,证明人民法院已经从法律上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其结果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因此,法院调解与判决、裁定一样,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诉讼活动。枉法调解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程序,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或者伪造案件有关证据或者采取胁迫手段强迫当事人调解,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对枉法裁判行为应作扩张解释,裁判不仅指裁定和判决,还包括调解。因此,枉法裁判行为包括枉法调解行为。

  二要看本罪枉法裁判行为是否包括执行人员枉法裁定。

  在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徇私情、私利,使一些该执行的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或长期拖延不执行,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很大。执行人员枉法裁定的行为能否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此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均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人员枉法裁定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论处。其理由是:(1)从犯罪主体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不负有审判职能,不同于审判人员。(2)从内容上看,执行中的裁定只是针对程序问题,而不是针对实体问题所作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人员枉法裁定可以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其理由是:(1)从主体上看,执行人员也是审判人员,是审判人员的一部分,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主体的规定。首先,从立法本意上看,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执行权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看,审判人员也包括执行人员,如该法第33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人民法院执行庭也有庭长、副庭长,执行人员也具有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法律职称,而且执行人员也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2)从内容上看,执行中的裁定解决的虽然是程序上的问题,但它的作出同样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枉法作出执行裁定同样违背事实和法律。(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执行中的枉法裁定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审判程序,使得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对程序性枉法裁定同样应按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认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予以追究责任。

  二、从主观方面判断

  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枉法裁判的故意,如果有枉法裁判的故意,就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玩忽职守案立案追诉。

  三、根据《刑法》第13条判断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虬晴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应否立案追诉,要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枉法裁判不是出于徇私、徇情,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应立案追诉。

  本文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者南京律师姬传生,文章出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网站,文章网址http://www.wqlsw.cn/zsbz/3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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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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