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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10 10:15: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客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对普通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和关税制度;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第二,行为方式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方式是“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这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伪报行为十分相似,极易混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对“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作了解释。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伪报行为,是指在报关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原产地国别、贸易性质等进行虚假申报。由此可见,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假报出口”没有实际的货物、物品出口,行为人也没有出口货物、物品的意思,仅仅是想凭借虚假的单证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伪报”行为,虽然对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某些影响关税的要素作了虚假申报,但毕竟有货物、物品要出口,且行为人也有将货物、物品出口的意思。第三,量刑标准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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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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