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8: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③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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