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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6: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为人实施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才能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编造或者故意传播的并非是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未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认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编造、故意传播的必须是虚假恐怖信息

  所谓恐怖,是指造成社会公众心理恐惧、社会恐慌的状态。恐怖信息,即能够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惧心理,造成社会恐慌的状态的信息。恐怖信息主要包括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以及传染病疫情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信息所描述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传染病疫情威胁等是根本不存在的。除了上述虚假恐怖信息,其他的虚假信息能否构成恐怖信息关键要看这些信息被编造和传播之后对正常社会秩序所造成的破坏程度是否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恐怖信息具有相当性。

  作为虚假恐怖信息,其内容上必须具有欺骗性。如果行为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但是一般人只要稍加判断就会否定其真实性,那么就不会产生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因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对于本罪的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传播的才能构成本罪。理解“明知”须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的内容。根据《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规定,本罪认识的对象是虚假的恐怖信息,即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进行传播。如果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者偏听偏信,把虚假的恐怖信息误以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进行传播,则不构成本罪。二是认识的程度,即行为人对虚假恐怖信息的认识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符合《刑法》“明知”的要求。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明知的认识程度包括“确知”和“应当知道”两种。所谓确知,是指行为人确切地知道该恐怖信息是虚假的;所谓应当知道,是指行为人虽然不知道该恐怖信息是虚假的,但是根据相关情况应当能够判断出该恐怖信息可能是虚假的。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确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第二种情

  况,即行为人根据相关情况应当能够判断出该恐怖信息是虚假的而进行传播的,认定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恐怖信息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开来,行为人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行为人传播恐怖信息的目的、虚假恐怖信息与行为人的相关专业知识、行为人的年龄、社会阅历、传播恐怖信息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而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造成恐慌,致使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学习、科研和日常生活秩序混乱、中断、停止或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

  【案例1】2008年5月29日20时许,贾某某在西安某学院学生宿舍内,通过个人电脑控制了该学院的电脑网络服务器,并对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进行攻击。在破解了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后,进入网站汶川大地震应急栏目,于当晚20时53分,发布了自己编造的虚假信息“今晚23时30分陕西等地有强烈地震发生”,声称“根据陕西省和四川省地质学家研究,四川汶川地震带板块频繁剧烈活动并朝东北方向移动,地质学家告知,2008年5月29日晚23时30分左右将有6—6.5级强烈地震发生,甘肃天水、宝鸡、汉中、西安等地将具有强烈震感,请大家做好防范准备”。

  该信息发布后,不断有群众向陕西省地震局打电话询问此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社会恐慌。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再次登录陕西省地震局网站时被警方抓捕归案,西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贾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过表现,本人又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法庭依法从轻宣判:贾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该案中,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心理压力和恐惧,致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了干扰,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以上就是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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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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