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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9: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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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2)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量较多的;(2)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获利数额较大的;(3)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在实践中,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种需要相当技术水平才能实施的行为,所以对于提供数量较少,尤其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提供”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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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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