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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30: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2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为人只要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原则上即可以立案并予以追诉。

  认定本罪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看行为人使用的对象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如果是非间谍专用器材或者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以外的其他间谍专用器材,而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近些年来出现的所谓“高科技”考试作弊工具,很多采用的是普通无线电技术的微缩版耳机、话筒,它们和间谍专用器材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能轻易认定为本罪对象。从程序上来说,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需要经过国家安全部门来确认。

  (2)看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方式。如前所述,本罪的客观行为实质上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活动。因此,行为人虽然使用的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如果并非进行窃听、窃照,而是进行公开录音、拍摄影像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3)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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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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